不在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1、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2、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具体范围:在建工程中,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不再纳入该费用;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中,不再包含此项费用。此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确保费用调整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3、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4、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5、对于疫情防控费不再计取之前开标的项目,结算时是否扣除需分情况处理: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当合同中清晰规定了疫情防控费的计取方式,尤其是明确指出费用会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变化时,结算环节必须严格依照合同条款执行。

取消!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1、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2、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3、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江苏省: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两部分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此调整反映了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后,工程建设领域费用计取规则的同步更新。费用计列的停止范围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无锡:窝工费、降效费、材料二次转运用费列入工程造价!
无锡市规定窝工费、降效费、材料二次转运用费可列入工程造价。具体说明如下:窝工费用:应急情况导致建设工程停工、现场封控的,未离场的工人人数及天数,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方案签证确认,原则上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协商确定人工费用,列入其他项目费。
山东省住建厅发布的通知明确,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施工降效、窝工及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通过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 具体内容如下:费用承担范围 窝工与赶工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施工效率下降(降效)、停工待工(窝工),或应建设单位要求赶工产生的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
窝工降效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窝工降效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格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可按工程所在区域的不同,分别调增30%~40%、15%~35%、10%~20%。
施工降效、窝工及赶工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施工效率降低、窝工或建设单位要求赶工产生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具体金额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人工与材料价格波动:因人工短缺、交通不便导致的人工成本和材料价格上涨,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住建厅: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1、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2、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3、江苏省住建厅决定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4、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5、自2023年1月8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的费用不再计取。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问题解五十三)》(闽建价〔2023〕4号),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后,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直接影响。
6、实施要求:建设单位责任:需牵头组织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协调防疫物资采购、核酸检测安排等,并确保防疫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不得要求务工人员自行承担。施工单位义务:需配合建设单位落实防疫措施,规范使用防疫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挪用或虚报费用。

微信扫一扫打赏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